關於「政教分離」的真相

摘錄自 Rick Green 《Freedom’s Frame》第7章

「全能的上帝,我們承認自己倚靠祢,並懇求祢賜福給我們、我們的父母、我們的老師,以及我們的國家。」

這是一段簡單的自願參與禱告文。然而,美國最高法院在 1962 年裁定它違憲,並禁止公立學校的學生誦讀這段禱告文。法院作出這項裁決,完全是基於一句話:

「政教分離」(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)。

每當我在大學校園演講時,幾乎所有學生都聽過這句話。「政教分離」已經成為這一代人耳熟能詳的政治口號。然而,這些學生對《獨立宣言》或《美國憲法》中的內容,往往反而不太熟悉。當我問他們:「『政教分離』這句話出現在哪一份文件裡?」時,幾乎總會有人回答「在《獨立宣言》裡。」

當我回答:「不,你在《獨立宣言》中找不到這句話。」接著又會有人說:「那一

定是在《憲法》裡。」

而當我再回答:「不,它也不在《憲法》裡。」這樣的回答常常會引發激烈的爭論(尤其是在法學院裡)。反對者會紛紛提出異議,堅持提醒我,《第一修正案》中明明就有憲法所規定的「政教分離」。

我回答說:「你確定這句話是在《第一修正案》裡嗎?我們一起來看看…⋯」

「國會不得制定任何有關設立宗教的法律,也不得禁止人民自由實踐其宗教信仰有人看到「分離」這個字嗎?那麼「教會」或「政府」這兩個字呢?

當然,這時總會有人說:「嗯,雖然它不是這麼寫的,但它的意思就是這樣。」既然他們已經認定自己知道這條法律的原意,我們接下來便開始討論立法原意(legislative intent)這個問題。

立法者真正的原意

要了解任何一項法律制定者的「原意」,就必須查閱該法律在審議期間所留下的會議紀錄;或者閱讀那些制定法律的立法者所留下的著作。這樣做就好像打開他們的腦袋,窺探他們的思根,好知道他們當時在想什麼,因此也能明白他們真正的意圖是什麼。

今天的立法程序與當初其實沒有太大的不同。提出法案的立法者會站在議場前方說明法案內容,解釋為什麼這項法案應該成為法律。接著便進入辯論階段。反對者會提出問題,或挑戰法案中的某些條文;支持者則會向提案人提出一些較容易回答的問題,幫助他更完整地說明法案的真正含義。所有這些討論都會被逐字記錄下來,收錄在會議紀錄中,供任何有興趣的人查閱。

為什麼要這麼做呢?因為當一項法律通過多年之後,人們若對其中某些條文的含義或立法原意產生疑問,就可以從這些會議紀錄中找到答案。說實話,法律條文有時確實不容易理解,即使是受過專業訓練、專門研究這些文件的民選官員,也可能難以完全掌握其含義。有時候,甚至連總統都可能無法準確理解最簡單字詞的真正意思(例如「is」這個字的意思),因此需要藉助這些資料,更完整地了解法律的原意與含義。

這些會議紀錄讓我們能夠回到當年立法者討論法律的現場,了解他們當時的想法。他們期望這項法律如何被運用?他們原本設想的適用範圍是什麼?這些資訊對於正確理解立法原意極為重要,因此《憲法》特別規定,眾議院和參議院在議場上的所有發言都必須記錄在會議紀錄中,正是為了這個目的。

這表示,我們可以回到開國先賢當年的討論當中,清楚了解那些國會議員在制定今日治理我們的法律時,真正的用意是什麼。我們所需要做的,就是查閱國會會議紀録(Annals of Congress)。

如果我們回頭閱讀這些逐字紀錄,就會發現,當年國會花了相當長的時間討論《表法第一修正案》。從1789年6月8日到9月25日,國會詳細討論了這項修正案的內容與範圍。然而,無論是在《國會會議紀錄》中,還是在起草《第一修正案》的開國先賢著作裡,你都找不到「政教分離」(separation of

church and state)這句話。

第一修正案的原始立法意圖

Fisher Ames 在議院提出了《第一修正案》的文字內容。他在辯論中完全沒有提到「政教分離」,也無法從他的發言中推論出這是他的原意。

【費雪.艾姆斯(Fisher Ames,1758-1808) 是美國麻薩諸塞州首任聯

邦議員之一,也是美國憲法的重要支持者。他在麻薩諸塞州批准《美國憲法》的會議中積極為新憲法辯護,因而聲名大噪,之後連續四屆當選聯邦議員,任期與華盛頓總統執政時期大致重疊。】

事實上,費雪.艾姆斯曾說過一句按照今日法院對「政教分離」的解釋,很可能會被裁定違憲的話:

「聖經不僅應該出現在我們的學校裡,它更應該成為學校最主要的教科書。」

更早之前,在制憲會議期間,開國先賢曾討論美國公民應享有的各項個人權利,而這些內容後來成為《權利法案》(Bill of Rights)的一部分。那麽,他們在討論中提過多少次「政教分離」這句話呢?

答案是:零次。他們一次也沒有提過。

「政教分離」這個詞,直到《第一修正案》通過十多年後,才開始出現在美國人的日常用語之中。它就只是一句話而已。它不是法規,不是法律,也不是《患法》修正案的一部分。它只是摘自一位開國先賢——湯瑪斯.傑佛遜(ThomasJefferson)所寫的一封信中的一句話。

1802年1月1日,傑佛遜寫信給丹伯里浸信會協會(Danbury BaptistAssociation),回應他們對宗教自由可能受到美國政府侵犯的擔憂。傑佛遜回答說,這種情況不會發生,因為《憲法》建立了一道:「教會與政府之間的分隔牆 (a wall of separation between Church and State)。」許多人從這一句話中推導出了許多錯誤的結論。(若想更深入了解傑佛遜真正的原意,我鼓勵你閱讀大衛•巴頓(David Barton)發表於2003年11月《Notre Dame LawReview》的文章。)

簡單來說,傑佛遜使用這個說法,是為了描述《第一修正案》中的宗教自由條款(Free Exercise Clause):「也不得禁止人民自由實踐其宗教信仰。」無論是在這封信中,還是在《第一修正案》中,所表達的核心思根都是同一件事:保護人民能夠自由實踐自己的信仰,而不受政府干涉。

最高法院從傑佛遜的這封私人信件中,抽出了那八個字,從而扭曲了《第一修正案》的原意。他們甚至沒有把這封信放在完整的上下文中加以考量。接著,在1962年,最高法院利用這句話,幾乎將上帝完全排除在所有政府機構之外。令人難以置信的是,法院竟然可以無視歷史事實,甚至重新改寫歷史,只為了要支持他們想推動的立場。

他們找錯人了

比誤用傑佛遜的話更嚴重的是,人們竟然一開始就把傑佛遜的話當作理解《第一修正案》原意的依據。事實上,要了解《第一修正案》的原始含義,並不能以湯瑪斯.傑佛遜或他所說的「政教分離」作為主要依據。因為傑佛遜既沒有參與制定《美國憲法》,也沒有參與制定《權利法案》。

有一次,一位為傑佛遜撰寫傳記的作者寫信給他,稱讚他對《美國憲法》的制定有重大貢獻,甚至寫道:「我認為,在規劃和建立《憲法》的人當中,您的貢獻超過任何其他人。」

傑佛遜收到這封信後,特別回信更正這個說法。他指出:「當《憲法》制定時,我人在歐洲;而且直到《憲法》完成之後,我才第一次看到它。」

此外,湯瑪斯.傑佛遜也不是通過《權利法案》的國會議員之一,而《第一修正案》正是《權利法案》的一部分。

因此,若要了解《第一修正案》制定者真正的用意,卻把傑佛遜當成權威來解釋,就好此在調查一宗謀殺案時,不去詢問當時在場的目擊證人,反而找來一個根本不在案發現場的人說明事情經過。

如果說傑佛遜的話能代表《第一修正案》的原意,那充其量只是經過巧妙包裝、重新編寫的歷史,而且在學術上並不誠實。要了解《第一修正案》最初的原意,我們必須研究那些真正參與辯論、並實際制定《第一修正案》的人當時的想法當年的辯論重點,是避免美國再出現像英國國教會(Chureh of England)那樣的國家教會。換句話說,他們要防止政府把某一個宗派強加在全體人民身上。在他們的發言中,從來沒有主張想把宗教排除在政府或公共領域之外。恰恰相反,他們希望保障人民自由表達信仰,而不是受到政府壓制。

對於那些仍然堅持以傑佛遜作為《第一修正案》權威解釋的人,還有一件事值得注意:就在傑佛遜寫信給丹伯里浸信會協會兩天之後,他便出席了在美國國會大廈舉行的每週主日崇拜。這些聚會原本就是在他的支持下開始舉辦的,而且在他整個總統任期內,他都持續忠實地參加。

由此看來,傑佛遜本人的觀點,與今天法院對他那封信的解讀其實相去甚遠。一位在擔任總統期間,不但支持在聯邦政府建築內舉辦教會聚會,而且自己也固定參加的人,真的會認為讓學生在每天上課開始前,為老師、父母和國家禱告,是一件有害於國家和人民的事嗎?

答案如何,就由你自己判斷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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